2026年9月2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山东吉鲁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吉鲁汽车”)诉山东华劲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2026) 鲁 02 知民初 20 号】。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发明专利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合计支付 40 万元相关费用,为专用车制造行业知识产权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案例。

涉案专利为 “一种四片下沉式车厢硬顶及包含它的车辆”,专利号:201910865771.X,属于挂车车厢结构相关核心发明专利。该技术是吉鲁汽车自主研发的半挂车专用顶盖创新方案,在车厢密闭性、结构强度、开合便利性等方面 具备技术优势,投入应用后提升了公司相关车型的市场竞争力。
经法院审理查明,山东华劲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销售落入涉案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吉鲁汽车的发明专利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涉案发明专利的产品;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10 万元,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30 万元,两项款项合计 40 万元。
特别提示: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专用汽车、挂车改装行业长期存在技术仿制、同质化竞争现象,不少企业投入大量研发资金开展车厢、车体结构创新,但创新成果容易被同行模仿,维权周期长、举证难度大,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行业发展难点。本次一审判决,进一步明确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权益保护规则,对行业规范经营起到参考作用。
山东吉鲁汽车改装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专用车行业的创新,离不开长期的工艺打磨与研发投入,技术是企业立足市场的核心底气。此次一审维权胜诉,是公司捍卫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一步。未来公司将持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完善知识产权布局,对于任何侵害公司专利权益的行为,公司将依法采取维权措施,守护企业创新成果,维护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